台灣本土法學雜誌 (1999),〈釋字第四六二號解釋研討會議題討論〉,《臺灣本土法學雜誌》,3期,頁120-130。
葉俊榮(1999),〈學術標準的建立與司法審查的功能:釋字第四六二號解釋對於大專教師升等程序的基本設定及其難題〉,《臺灣本土法學雜誌》,3期,頁106-111。
林明鏘(1999),〈評大法官釋字第四六二號解釋〉,《臺灣本土法學雜誌》,3期,頁112-115。
蔡茂寅(1999),〈大專教師升等紛爭之救濟:大法官釋字第四六二號解釋評釋〉,《臺灣本土法學雜誌》,3期,頁116-119。
許宗力 (1999),〈大法官釋字第四六二號解釋評析〉,《臺灣本土法學雜誌》,3期,頁100-105。
許宗力臺灣大學法律系教授
蔡茂寅臺灣大學法律系教授許宗力 (1999,頁101) 「重大影響說」。但何謂對人民或教師權力有「重大影響」,仍然是一個極度模糊、容易被操弄的概念。 |
許宗力 (1999,頁101) |
許宗力 (1999,頁101)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4條第4項的空白授權條款,而不見大法官從法律保留與授權明確要求觀點,對現行法規檢討 。。 |
大法官釋字第462號解釋文僅止於論述專業判斷。非關乎專業判斷,但同時也構成各校生等審查標準的「教學成果」與「服務成績」兩項,究竟該如何評比,其困難度與爭議性,絕不亞於專業能力之判斷。可以預期,源自於這兩項目的糾紛,將陸續浮現(許宗力 ,1999,頁105)。 |
蔡茂寅 (1999,頁118) 「教學成果、服務績效等看似客觀,易於量化,實則評斷不易之項目。... 因教學成果、服務績效等非學術性因素而受較高評價者,縱然學術評價不佳,仍有可能蠟等而上,優先升等。... 如果吾人得以確認大學自治僅為保障學術自由之手段,則上述做法之妥當性,似宜有另一番不同之評價。」 |
許宗力 (1999,頁101) |
許宗力 (1999,頁101)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4條第4項的空白授權條款,而不見大法官從法律保留與授權明確要求觀點,對現行法規檢討 。。 |
大法官釋字第462號解釋文僅止於論述專業判斷。非關乎專業判斷,但同時也構成各校升等審查標準的「教學成果」與「服務成績」兩項,究竟該如何評比,其困難度與爭議性,絕不亞於專業能力之判斷。可以預期,源自於這兩項目的糾紛,將陸續浮現(許宗力 ,1999,頁105) 。 |
「保證能對升等申請人專業學術能力及成就作成客觀可信、公平正確之評量,始符合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須恪遵「專業評量之原則」,
大法官第462號解釋文開宗明義揭示:「教師評審委員會關於教師升等評審之權限,係屬法律在特定範圍內授予公權力之行使」,即大學教師升等決定為國家「行政處分」,應符合「正當行政程序」作為,即應符合公正 (impartiality)、公平 (fairness) 與公開 (openness)。為確保行政機關 (各級教評會) 公正作為,須滿足三項機制:「迴避義務」、「組織適法」及「片面接觸禁止」。所謂「組織適法」,即第462號解釋文所謂「應選任各該專業領域具有充分專業能力之學者專家進行審查」 (湯德宗,2003,p. 382)。
「受理此類事件之行政救濟機關及行政法院自得據以審查其是否遵守相關之程序,或其判斷、評量有無違法或顯然不當之情事。」
「顯然不當」之舉例,如選任工程學門專家審查法律學門之升等案 (湯德宗,2003,p. 387)。
湯德宗 (2003,p. 384) 主張「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即可認定為行政程序法所稱之「公務員」。
縱使「教學」、「服務」績效評量程序無須符合「專業評量之原則」,但亦不可任教評會恣意妄為 (湯德宗,2003,p. 398)。
- 教育相關法令整理 http://taiwanjouranlreview.blogspot.com/2014/07/201407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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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術基本權
大學自治下的自治規章,是直接根源於憲法的學術自由基本權(許育典,2013,p. 244)。
大學法第5條第1項「大學應定期對教學、研究、服務、輔導、校務行政及學生參與等事項,進行自我評鑑;其評鑑規定,由各大學定之。」
學術自由基本權,在其歷史發展脈絡中,特別強調保護少數,其憲法保障的核心,「本質上就在於學術成員的自治,以避免學術活動被國家予以多數決化。」(許育典,2013,p. 244)
法治斌與董保城(2014)Kant 將人類受上帝支配觀念解放出來,主張人本身即是目的,而非工具,每個人都是具有意志力之人,須受平等地尊敬與對待。「人作為理性存在,他的本身就證明他就是目的,不能被當作工具,人的存在就是目的,這是人的絕對價值,具有最高實踐之原則。」(法治斌、董保城,2014,p. 209)
本人在2015年1月20日投稿至「圖書館學與資訊科學之論文」(該期刊由國立臺灣師大發行,是台灣大學圖資系等博士班要求之滿足畢業門檻,可發表期刊之一),論文標題為「引用錯誤、二次引用與對『臺灣人文及社會科學引文索引資料庫』之政策建議之論文」。在4月22日獲得「修改後刊登」通知,且在4月26日完成修改上傳。
法規範體系不是本體式(ontologisch),而是目的性(teleologisch)的存在,是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權,促進人的最大可能自我實現。
(Article 19. Everyone has the right to freedom of opinion and expression; this right includes freedom to hold opinions without interference and to seek, receive and impart information and ideas through any media and regardless of frontiers.) 下載自 http://www.un.org/en/documents/udhr/
研究與教學
法治斌與董保城(2014)引述德國學者Humboldt的見解,認為教學與研究的一體性與自主性,構成大學自治的重要因素。教師在授課過程中,將研究成果總結地提出介紹,讓學生了解。再由於學生提出疑問,相互討論,促使學者對其研究不斷檢驗及刺激新研究議題,終究導致教學與研究產生良性互動。亦即,為淋漓盡致地發揮格物致知之精神,恆應遵守「學術自由」之原則,自強不惜地探究真理(法治斌、董保城,2014,p. 232)。法治斌與董保城(2014)Kant 將人類受上帝支配觀念解放出來,主張人本身即是目的,而非工具,每個人都是具有意志力之人,須受平等地尊敬與對待。「人作為理性存在,他的本身就證明他就是目的,不能被當作工具,人的存在就是目的,這是人的絕對價值,具有最高實踐之原則。」(法治斌、董保城,2014,p. 209)
本人在2015年1月20日投稿至「圖書館學與資訊科學之論文」(該期刊由國立臺灣師大發行,是台灣大學圖資系等博士班要求之滿足畢業門檻,可發表期刊之一),論文標題為「引用錯誤、二次引用與對『臺灣人文及社會科學引文索引資料庫』之政策建議之論文」。在4月22日獲得「修改後刊登」通知,且在4月26日完成修改上傳。
法規範體系不是本體式(ontologisch),而是目的性(teleologisch)的存在,是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權,促進人的最大可能自我實現。
(Article 19. Everyone has the right to freedom of opinion and expression; this right includes freedom to hold opinions without interference and to seek, receive and impart information and ideas through any media and regardless of frontiers.) 下載自 http://www.un.org/en/documents/udh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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