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22日 星期五

素質、消極不作為、積極作為

 黃光國(1999)。論「人的素質」。人的素質(1999)論文集,16-24。 
在思考這些問題的時候,我認為:我們的道德教育首先必須在「消極義務」和「積極義務」之間作嚴格的區分。近代西方的倫理學者將道德原則分為「消極義務」(negative duties)和「積極義務」(positive duties)兩大類:前者是「不作為的義務」(duties of omission),譬如:不可以殺人、不可以偷盜、不可以欺騙等等,它是以尊重他人的權利(right)作為基礎,是任何人在任何情況下都應當嚴格遵守的自律性道德,康德因此而稱之為「完全義務」(perfect duties)。後者是「作為的義務」(duties of commission),是以對他人的關愛作為基礎,而對別人積出的善行。個人必須考量各種主、客觀條件才能決定:他是否要作出某種善行,因而是他律的,康德因此而稱之為「不完全義務」(imperfect duties)。
學術倫理、知識倫理、憲法倫理。
第 15 條
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
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

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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