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7日 星期日

社會權

黃舒芃(2006)。社會權在我國憲法中的保障。中原財經法學,16,1-43。
憲法第15條
「積極作為」共出現六次,
「由於此等要求國家必須積極作為的權利類型在性質上與傳統著重防禦面向的自由權有根本的區別,因此其規範效力與實現管道自然也不能直接跟自由權相提並論。」(p.2)
「透對於基本權(Grundrechte)功能的多面相開展,使得基本法底下各基本權除了傳統防禦的功能之外,也具備要求國家積極作為的面相,如組織及程序保障功能、保護義務功能等等,藉以保障個人得以充分發揮其自由的條件,幫助個人實現真正的自由。」(p.5)
社會權「係指憲法為了確保個人在社會中享有健全生活的基本條件,所賦予個人的各種權利類型的保障,例如生存權、工作權、受教育之權、文化權、受健康照顧之權、環境權等等,而這層憲法上的保障也因此賦予國家
積極創造使個人得以充分發揮其自由的條件,藉以促進社會安全、實現社會正義的任務。」(p.6)
「。」(p.15)
「。」(p.24)
「主觀權利」共計78次。
「。」(p.24)
「。」(p.24)
「。」(p.24)
「。」(p.24)
「。」(p.24)
「。」(p.24)
「。」(p.24)
「。」(p.24)
「。」(p.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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