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17日 星期五

行政、訴願、請願、行政訴訟

社會公益(social benefits)與社會福利(social welfare)
行政訴訟法 (修正日期2014 年 06 月 18 日)
1行政訴訟以保障人民權益,確保國家行政權之合法行使增進司法功能為宗旨
2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
3前條所稱之行政訴訟,指撤銷訴訟確認訴訟給付訴訟
3-1辦理行政訴訟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亦為本法所稱之行政法院
41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2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
3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第一項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因此,訴願先於行政訴訟
訴願法 (修正日期2012年6月7日)
11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2各級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對上級監督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同。
21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
2前項期間,法令未規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
31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單方行政行為
2前項決定措施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亦為行政處分。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一般使用者,亦同。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